黄河新闻网法治频道讯(记者刘帅文 通讯员郭红元)12月19日,山西省公安厅交管局公布8起驾乘人员规范用安全带,有效降低道路交通事故对身体.. 8起案例是:12月16日,袁某驾驶晋H号牌重型半挂车在保德县发生追尾事故,由于规范使用安全带,未受伤。12月15日,王某驾驶晋E号牌小轿车在.。
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十大质量安全事故案例?
十大典型案例:
1、福建泉州欣佳酒店“3.7”重大坍塌事故。
2、沈海高速浙江温岭段“6·13”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
3、湖北仙桃蓝化有机硅有限公司“8·3”较大闪爆事故。
4、山西临汾聚仙饭店“8·29”重大坍塌事故。
5、甘肃白银甘肃宏达钻铝型材有限公司“9·6”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6、渤海海峽老铁山水道“9·18”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7、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矿“9·27”重大火灾事故。
8、山西太原台骀山滑世界农林生态游乐园有限公司“1O·1”重大火灾事故。
9、湖南衡阳源江煤矿“11·29”重大透水事故。
10、重庆永川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12·4”重大火灾事故。
交通安全事故案例-交通事故造成轻伤赔偿案例?
答:一、交通事故人伤赔偿案例
2007年5月25日中午时分,本案原告王某(行人一方)在沪松公路6888号处由东向西横穿马路,本案被告于某(机会车一方)由南向北行驶,当时雨天,发生道理交通事故,导致王某住院33天,共计花费医药费等7518.15元。2007年11月3日,王某经华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给予治疗休息期12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90日。2007年11月15日,王某将于某、张某(车主)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1656.40元。
二、有以下几个焦点问题
1、肇事车辆案发时属于脱保期间(即未投交强险);
2、松江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
3、原告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年薪20万元;
4、原告构成伤残等级,需要按规定标准进行赔偿;5、原告虽然是农村户口,但也在上海生活居住三年。
三、法律适用,主要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本市依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制度,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为4万元”。
2、《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第五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赔付;机动车未投保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应当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律师代理的是被告于某和张某。就本案特点而言,对被告明显不利,但是律师经过仔细研究,还是争取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
1、证明原告对本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我们到松江交警部门调取了事故现场图,证明案发时原告并没有按规定在人行横道行走。实际庭审中,法庭也采信了我们的意见,主张行人和机动车按三七划分责任,对此原告没有提出异议。
2、证明原告误工损失方面证据与事实不符。对此,我们主动调取了原告所任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审计报告证明,该公司05年没有经营性收入,06年虽然有经营性收入,但全年应付工资仅6万元,显然与原告主张年薪20万元的主张不符。同时,我们也去该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拍照。为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我们还利用了原告提供的证据,其提供的《上海市外来人口暂住证》和《交警部门询问笔录》中,原告自称是个体户,而不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庭审中,法庭对没有采信原告的要求,主张按批发、零售贸易行业一般人员标准计算误工费。当然,也没有采信我们的主张,即本市最低工资支付计算误工费。
3、主张不能按城镇人员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一是收集原告来本市仍然居住在农村的事实,即原告居住在金山区金卫村;二是反驳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本市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
4、对原告提供的伤残鉴定报告提出合理的质疑。
五、审判结果
尽管我们向法庭提供了一些有利证据,但交通肇事案件以保护行人为原则,如果坚持要法院做出判决,即便按农村户口对待,各项费用加起来,至少要超过3.5万元,还不包括住院期间的已经支付的费用。因此,我们主张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最后,经过各方艰苦的努力,双方终于达成调解。
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1.9万元;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交通安全事故案例-交通惊吓事故案例分析?
老人受惊吓避险受伤 车辆未接触仍担全责
人民法院报讯 日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在交警部门未对交通事故划分责任的情况下,判决原告重庆某公司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9日10时许,重庆某公司驾驶员胡某驾驶该公司名下客车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村路新世纪超市门口道路原地掉头倒车时,遇王某行至新村路口人行道处准备横过公路,正跨下路沿时,胡某倒车冲着王某而来,造成王某受惊跌倒在路沿上受伤。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该证明上载明:“经调查,不能确认胡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倒车时与行人王某接触,造成王某受伤。”
事发后王某先后被送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医院、重庆新桥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护理费7万余元,由原告垫付。
沙坪坝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驾驶人胡某应当知道在行人密集的超市门口原地掉头倒车可能存在的危险,却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形下进行倒车。
从交警部门调查旁观证人的证言分析,王某应为避让迎面倒车而来的车辆时跌倒受伤,与胡某倒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胡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故胡某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对于倒车过程中王某在车后跌倒,应考虑老年人的生理因素和身体机能的特殊性进行分析认定。
行人王某已年过八十,由于其动态视力和行动能力的衰退,对驶来车辆的知觉判断存在延迟和不准确,对各种道路信息的察觉能力偏低,对机动车靠近时产生的恐惧心理更强烈,所以如果要求其尽到普通年轻人之安全注意义务,难免有失公平。
同时,因未见王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故王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因胡某系原告重庆某公司的雇员,胡某驾驶车辆系履行职务行为,理应由原告重庆某公司对胡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给被告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王某承担其垫付的医疗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交通安全事故案例-事故案例分析及防范措施?
很关键。
因为事故是不可避免的,但可以通过分析事故案例,找到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漏洞,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从而减少和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例如,近年来发生的高速公路车祸事件,通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发现很多事故是由于驾驶员疲劳驾驶和超速行驶造成的。
因此,可以从制定更加严格的驾驶员工时和速度限制规定入手,加强对驾驶员疲劳驾驶的监管,以及普及安全驾驶知识等方面来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因此,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提升整个社会对于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促进社会安全的稳定发展。
交通安全事故案例-交通安全事故案例
案例一:
一天傍晚,王诚瞒着爸爸妈妈溜出家门找小朋友一起玩捉迷藏。一个小朋友在前面逃,王诚在后追,不知不觉中跑到一个交叉路口。被追的小朋友怕被捉住当“俘虏”,就飞快的奔到了马路的对面。王诚又一心想追上他,也急急的冲过马路。但就在这时,一辆小车驶来,司机虽然发现了他们,马上猛踩刹车,但由于距离太近,小汽车的右后轮仍然碰到了王诚的双腿,他倒下了,鲜血流了一地。后来王诚虽然被及时送到医院,但由于伤势太重,当天夜里,医生们做出了截除他右腿的决定,如果不这样做,一旦伤口恶化,性命也难保。王诚虽然活了下来,但右腿却永远失去了,从此,再也不能和小朋友一块蹦蹦跳跳地玩啦!
温馨提醒:
1、行人走路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必须靠路边走;横过马路时,要选择有人行道(斑马线)的地方,注意来往车辆,遵守交通信号指示灯或交警的指挥。红灯亮时,不能过马路;绿灯亮时,也要看清左右确定没有车来,才可以过马路;如果马路过了一半时,信号灯变了,要赶快过马路,千万不要惊慌。
2、在横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应当左右看观察往来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再过马路;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过或者中途倒退、
折返。
3、不得在车行道内停留、嬉闹;不得有追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4、在列队通过道路时,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遇人行横道较窄或者行人较多、行进有困难的情况,成年人的队列可以紧靠机动车道右侧通行。
骑车也要有限制
案例二:
亮亮是一个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刚满十岁。平时爱学习,体育也很好,还是班里的中队长。一个周末,亮亮的叔叔有事来找亮亮的爸爸,叔叔骑了一辆漂亮的摩托车。叔叔走时,亮亮缠着叔叔非让带他出去玩一圈。一开始,叔叔要求亮亮报紧他的腰,亮亮照做了。当他们经过一个公园门口时,亮亮看到几个同学,便挥舞双手给他们打招呼。突然,前面出现了堵车,叔叔来了一个急刹车,毫无准备的亮亮从摩托车上栽了下来。经过医院的紧急抢救,命虽然保住了,但胳膊却截肢了。从此,亮亮再也不能带中队长的臂章了。
温馨提醒:
为了特别保护小朋友的安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不准附载不满12岁是儿童。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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